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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辱少女收巨款改称自愿遭拘役
近日,在浙江温州鹿城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下,强奸嫌犯的父亲陈某,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受辱少女也因自己的行为构成包庇罪,而被判处拘役六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2006年12月10日晚,少女金某和朋友们到酒吧喝酒,她不久便烂醉如泥。聚会散场后,其中一人陈某乘机将醉酒的金某强奸。次日,金某发现自己受辱,在公安机关,金某指认陈某强奸,警方调查后,以涉嫌强奸罪刑拘了陈某。可案发后的第三天,金某再次来到公安机关,称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,要求公安机关不要再追查此事。去年5月,法院开庭审理陈某一案,金某在出庭作证时再次推翻原来的陈述,致使该案延期审理。经过深入审查,检察官终于发现了事情的原委。原来,陈某的父亲怕儿子坐牢,就找到金某,提出只要金某推翻原来的陈述,谎称出于自愿,就赔偿其人民币8万元。2008年4月,鹿城区检察院对陈某父亲、金某二人分别以涉嫌妨害作证罪、包庇罪提起公诉,法院经过审理后,依法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,陈某父亲、金某二人都因为自己对法律尊严的漠视付出了代价。(据《现代金报》)本期“法律讲坛”邀请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,为读者解说包庇罪的法律规定。
陈平凡律师认为,“本案中的陈某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,其合法权益本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,却由于自己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,收受犯罪人父亲的8万元,提供假口供,这一无知行为触犯国家的法律规定,构成了包庇罪”。陈平凡律师解释说,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。(法制周报新闻热线:0731-4802117)根据本案的情况,金某明知陈某构成强奸罪,仍在收受陈某父亲的8万元后,向司法机关提供假口供,推翻以前的口供,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行为,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,完全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,法院对其判处刑罚是金某自己咎由自取。
陈律师建议广大公民要学法、知法、懂法,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,而不是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”。
岳父替肇事女婿顶罪获刑
河南博爱县的李某自作聪明,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,不仅害了自己,还牵连了家人。近日,经博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被告人卢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;被告人李某和尚某则分别因包庇和作伪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2007年2月22日11时30分,李某的女婿卢某驾驶一辆农用货车与侯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,致使三轮车上的张某当场死亡。案发后,卢某弃车逃跑,并将自己肇事的经过告诉了岳父李某。李某经过一番思索,决定把女婿的罪过全部揽到自己身上,于是就找到当时坐在农用货车上的弟媳尚某,嘱咐她证明是自己驾车肇事。后来,交警部门在调查此事时,李某和尚某均作了伪证,交警部门就以李某肇事对此案进行了处理。2008年1月7日,根据群众的举报,交警部门查清了卢某肇事的真实情况,遂将其刑事拘留。(据《焦作日报》)
陈平凡律师认为,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,造成张某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但其岳父李某明知卢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,却试图通过作伪证替李某顶罪,以使卢某逃脱法律制裁,结果却适得其反,李某非但没能帮助卢某逃脱因交通肇事而应负法律责任,反而因犯妨害司法工作被追诉,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,构成包庇罪。同时李某让尚某出具假口供的行为,连累尚某,使尚某被追究妨害司法诉讼的法律责任。尚某作为证人,其提供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了伪证罪。
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犯罪分子不管用什么方式逃避责任,始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,不可藐视法律的权威。
强奸变“恋爱”受害人获刑
2007年8月19日晚,17岁的杨某和几个朋友在一起玩,后杨某让其朋友姜某骑着电动车送她去其他地方玩。在路上,姜某对杨某突生歹念,将她带到一个偏僻地带强奸。后杨某趁姜某穿衣服时,用手机拨打110向辉县市公安局报案。辉县市公安局民警迅速到达事发地点将姜某抓获。姜某的父亲为了使儿子逃避法律追究,竟找到杨某以给付6000元为条件,要求其撤诉。(法制周报新闻热线:0731-4802117)金钱的吸引,使杨某同意了姜家的条件。8月22日,姜某的父亲让人帮助草拟撤诉书后,让杨某抄写一份,并先给杨某4000元,剩下2000等事成后再给她。随后,杨某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和姜某系恋爱关系为由,推翻其对姜某的指控,要求撤诉。检察官看到杨某交来的撤诉书后,将该案退回到辉县市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。贪图钱财作伪证的杨某因害怕公安机关调查,接连换了几个出租屋躲避。当看到找上门的辉县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后,心慌意乱的杨某马上供认了其贪图钱财包庇罪犯的犯罪事实。2007年11月29日,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杨某已构成包庇罪,因其未成年,判处拘役一个月,非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。(据《今日安报》)
陈平凡律师认为,本案中,姜某对杨某实施强奸行为,本应受到法律的追究,杨某开始也使用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性权利,但因贪图钱财作伪证,推翻对姜某的指控,意图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,这一明知嫌疑人犯罪却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,触犯了法律规定,对其判处包庇罪的刑罚是正确的。姜某的强奸行为,属于违反《刑法》的公诉案件,并不会因杨某本人的包庇行为不受追究,公安机关会在查清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下,追究姜某的强奸罪,维护杨某的权益,而杨某却由于自己的无知行为,引来不必要的牢狱之灾,实属不该。
